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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元气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3-02-22

第57664284号“元气哆”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7915号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元气多(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元气多(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664284号“元气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气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186954号“元气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葡萄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64284号“元气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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