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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恒韵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3-11-17

第57357620号“恒韵祥”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370号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沣收喷灌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沣收喷灌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57357620号“恒韵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韵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76376号“恒源祥”商标、第39138161号“恒源祥HYX”商标、第9064628号“羊神恒源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广告设计”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毛线”等商品上的“恒源祥”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57620号“恒韵祥”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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