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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老凤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3-02-13

第56831686号“老凤祥”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4053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市伟程木业板厂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市伟程木业板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6831686号“老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凤祥”指定使用于第19类商品“半成品木材;建筑用木材;木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餐具;贵重金属烛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可能使异议人商标声誉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31686号“老凤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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