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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大秦农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7-02

第67736425号“大秦农夫”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8176号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宝鸡市凤翔区万牧丰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西安万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宝鸡市凤翔区万牧丰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67736425号“大秦农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秦农夫”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蜂蜜;饼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1505号“农夫”商标、第25243691号“农夫NONGF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水(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农夫山泉”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36425号“大秦农夫”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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