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294450号“奥克狮”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8678号
	  异议人: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娜
	  异议人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71294450号“奥克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克狮”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21467号、第27346575号“奥克斯”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94450号“奥克狮”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