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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商标印制单位核查责任?
作者:admin 时间:2024-10-14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颁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是指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具有有形性,与商标本身是不同概念。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是商标标识的另一特征,因此,不与商品配套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广告宣传单、宣传册等物品,就不属“商标标识”。

 

       “商标印制”是指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签章的《商标 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3)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除《商标注册证》外,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4)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5)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6)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3)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商标印制业务,应当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依法查处;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商标印制业务,尚未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由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还要求商标印制单位建立并执行商标印制档案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即:

 

      (1)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2)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3)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4)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前述商标印制档案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由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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