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欧盟普通法院判决(T-426/23)认为,Chiquita公司涉案欧盟商标(见图 1)使用在鲜果上缺乏显著性。
Chiquita公司2010年获准注册涉案欧盟商标,使用在第29、30、31、32类的相关商品上。该商标2020年被他人以缺乏显著性为由提起无效,失去了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Chiquita公司上诉。上诉委员会认为,无效申请人的证据及说理只是针对第31类“鲜果”中的“香蕉”。通过审查,上诉委员会认为,涉案标记在“香蕉”上确实缺乏天生显著性,Chiquita公司也未能证明经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所以在第31类的注册不能维持。但对于其他类别的商品,上诉委员会认为,因为缺乏证据及说理,关于这些商品上的注册缺乏显著性应予无效的申请不能支持。Chiquita公司继续上诉。
2024年11月13日,欧盟普通法院判决(T-426/23)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裁定。法院认为,首先,涉案标记不具天生显著性 :其形状是简单的不容易被记住的几何图形,椭圆形标签可匹配一定的弧度,在香蕉销售中被普遍使用,该形状不足以吸引公众的注意,也不会被认为是在指示水果的商业来源 ;蓝黄搭配是在鲜果行业常见的基本色彩组合,且在商标中的使用并不引人注意,所以颜色也不会被视为商品来源的标记。其次,在使用获得显著性方面,普通法院认为,Chiquita公司未能证明其商标在整个欧盟地区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它提交的证据仅涉及四个成员国,也没有证明其他成员国和这四个国家的鲜果市场相同因而可参照适用。此外,值得注意的是,Chiquita公司提交的大部分使用证据中,涉案标记都与其他图形或文字元素(见图2)一起使用。在这一点上,法院同意上诉委员会的认定,指出实际使用与商标注册的图样并不一致,与其他元素一起使用时,相关公众并不会把涉案颜色识别为商品来源的标记。基于此,同时考虑到案件的其他情形,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在第31类商品上不具显著性,应予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