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人可以依法对相关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
二是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特别是构成恶意抢注的,相关注册申请可能会被直接驳回或者被依职权宣告无效,如第 58130606 号 “杨倩”、第 58108579 号“陈梦”、第 58265645 号“全红婵”、第 41126916 号“雪墩墩”、第 38770198 号“谷爱凌” 等商标。同时,构成恶意商标注册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 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将面临信用惩戒。
三是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涉嫌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或者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造成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在先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制止相关标志的使用,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