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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相似的标志属于商标侵权吗?
作者:admin 时间:2026-02-12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企业品牌的发展,但是商标侵权案件仍然屡禁不止,“康帅傅”、“六只核桃”、“红午”等“山寨”品牌,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什么是商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分享一个商标侵权案件:阿迪达斯(Adidas America Inc.)诉玮伦鞋业(Payless Shoesource Inc)。

 

阿迪达斯是一家知名的鞋业公司,它的三条纹标识从1952年就开始使用,后来注册成为驰名的商标。

 

玮伦鞋业也是一家老牌公司,成立于1956年,模仿阿迪达斯,使用两条或四条条纹作为自己产品的标记。

 

两家公司曾经达成协议,玮伦放弃使用它的条纹标识。

 

但是在2001年,玮伦再次在产品上加上条纹,这次阿迪达斯把玮伦告上法庭,历经多年,在2008年陪审团审视了268类玮伦的条纹商标产品,一致裁定玮伦仿冒了阿迪达斯的商标,判决玮伦公司败诉,罚款为其利润1.37亿美元,加上惩罚性赔偿1.37亿美元和其他费用,总计3.046亿美元,也就是相当于一条阿迪达斯的条纹罚了它一亿美元。

 

商标权是经营者通过商标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具备排斥他人对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那么,如果选定了一个商标名,经查询已经注册并已取得商标专用权,那么这种情况下还有机会使用这个商标吗?

 

答案是可以的。可通过签订商标转让合同获得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与商标权人签订商标许可备案通过许可,即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那么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有哪些呢?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一般注意力,是指消费者或者潜在的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给予的关注度。

 

在经营活动中,一般注意力会根据消费者个人爱好、文化水平、生活经验等因素的不同,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认知会产生不同。

 

如果对商品或者服务从来没有接触甚至并不知晓,那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对该主体而言不具有任何利害关系,因为该主体没有成为该商品相关公众的可能性。

 

2、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比较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需要考察商标每一部分的组成要素,也需要从整体外观来判断。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近似商标做出了详细说明,在易导致混淆的前提下,如果中文商标汉字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仅字体或者涉及、注音、排列顺序不同,则构成相似。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大部分案件中,需要请求保护的商标大多是在该商标所核准使用的行业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导致混淆的情形不仅包括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还包括误认为他人商品与注册商标具有某种特定联系。

 

而产生这种联系的原因就在于经营者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其商标的影响力会产生一定的扩张或者转移,致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经营者具有拓宽市场的潜能或者可能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实力的一部分,理应良性发展,尽早打造自己的企业品牌,切记不可故意使用与他人已获权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混淆误认,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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