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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千问”遭大厂4次投诉:在先使用VS商标权,法律边界如何
作者:admin 时间:2026-03-28
2026年3月,微信公众号“千问”被某AI大厂连续4次投诉商标侵权,要求改名,这件事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发了广泛关注。号主刘先生早在2015年就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同年3月就把账号名改成了“千问”,一直运营到现在,可到了2025年底,却接连收到投诉,对方要求封禁他的账号、勒令改名,目的是“释放‘千问’这个商标名称”。不过,这四次投诉,都被腾讯平台驳回了。
看起来这只是一场简单的“名字撞车”,背后却藏着当前商标保护中最常见的争议——先使用名称的权益,和后来注册的商标权,到底该优先保护谁?还有,大企业是不是能随便用自己的商标权,去打压小主体?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际的法院裁判案例,用通俗的语言拆解这件事的核心争议,讲清法院和平台的判断逻辑,也给自媒体、中小企业提个醒,教大家避开商标纠纷的坑。

一、案件核心事实梳理(结合官方通报)

这件事的核心矛盾,就是“谁先用‘千问’这个名字”和“谁后来注册了‘千问’商标”,再加上投诉方式的争议,具体可以分成三点说,一看就懂:
  1. 刘先生先用“千问”的事实很明确:2015年2月,刘先生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同年3月就把名字改成了“千问”,还发布了带“千问”水印的原创文章,一直运营到现在,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使用痕迹,算是“早早就用,而且有一定影响力”。
  2. 投诉的过程很密集:从2025年11月开始,投诉方先后以个人、阿里巴巴旗下杭州动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千问App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名义,一共发起了4次投诉,都声称“刘先生的公众号名称侵占了我们的‘千问’商标权”,但这四次投诉,腾讯平台都以“不符合处理条件”驳回了。
  3. 关键争议点:投诉方(阿里相关主体)确实有“千问”商标(经查,他们是2023年4月申请、2024年7月拿到商标授权的,这个商标主要用于通讯服务),但他们却要求早就在用“千问”当公众号名的刘先生改名;而刘先生觉得,自己是善意使用,没有蹭大厂流量的意思,而且对方从来没找他协商过,就一个劲投诉施压,这其实是滥用权利。

二、法律核心解析:平台四次驳回的底层逻辑

腾讯平台四次驳回投诉,不是随便判的,核心是遵循了《商标法》里“在先使用抗辩”的规定。结合这件事的实际情况,我们从三个方面,用通俗的话讲清背后的逻辑,每一点都有法律依据和实际案例支撑。

(一)核心法条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先使用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简单来说就是:在别人申请注册某个商标之前,如果你已经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先用了和这个商标一样或近似的标识,而且有一定影响力,那么就算别人后来注册了这个商标,也不能禁止你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使用(顶多让你加个区别标识,避免混淆)。
结合刘先生的情况,他的使用行为完全符合这个规定,这也是平台驳回投诉的核心原因,具体拆解如下,一看就懂:
  1. 时间上,刘先生用得更早:刘先生2015年3月就开始用“千问”当公众号名,而投诉方2023年4月才申请“千问”商标,2024年7月才拿到授权,明显晚于刘先生的使用时间,完全满足“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的要求。按照法院的裁判习惯,判断“谁先用”,看的是“实际开始使用的时间”,不是商标注册或备案的时间——福建高院曾经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也明确了这一点:只要能证明在商标注册前,一直用这个标识,就可以主张自己有在先使用权。
  2. 名字近似,但不会让人混淆:投诉方的“千问”商标,主要用于通讯服务;而刘先生的公众号,主要是发图文资讯,两者属于不同的服务类型,大家不会把一个图文公众号,和AI大模型、通讯服务联系到一起,不算“同类或类似服务”。而且,刘先生的公众号内容和阿里的“千问”AI产品没有任何关系,没有故意蹭流量、误导大家的意思,所以不算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核心是“容易让大家混淆”)。
  3. 刘先生的使用有一定影响力:刘先生的公众号运营了十余年,发了很多原创内容,带“千问”水印的文章也能证明他一直在用这个名字,已经积累了一部分用户,有了一定的认知度,符合“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只要能证明自己的标识用了一段时间、有一定的使用范围或宣传痕迹,就算“有一定影响”,不用做到全国知名。

(二)补充法律支撑:商标权的行使边界与权利滥用的禁止

除了“在先使用”可以抗辩,投诉方连续四次投诉的行为,还可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商标权
  1. 商标权不是“独占名字”:商标权的核心,是“禁止别人侵权使用”,不是“把某个名字据为己有”。“千问”本身就是一个通用词(意思是“千次提问”),不是投诉方自己创造的,法律保护他们的商标权,但不会允许他们凭借自己的大企业优势,剥夺别人早就在善意使用这个通用词的合法权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经发布过相关通报,明确说:商标权的行使必须讲诚信,不能滥用权利,损害别人的在先权益。
  2. 什么是“滥用商标权”?投诉方明明知道刘先生早就用了“千问”这个名字,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刘先生侵权,却不找刘先生协商,反而连续四次发起投诉,目的不是维护自己的商标权,而是想通过高频投诉施压,逼刘先生放弃这个名字——这种“用不正当方式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就涉嫌滥用权利。按照法院的裁判习惯,要是商标权利人明明知道自己的权利有问题,还为了不正当利益去投诉别人,就算是滥用权利,法院或平台可以驳回他们的诉求。

(三)平台规则的协同适用:微信公众号的命名与投诉审核逻辑

腾讯平台的审核结果,也符合微信公众号的命名规则和商标侵权处理逻辑。根据微信开放社区的规则,公众号名称是“唯一的”,但同时会优先保护“注册在先、使用在先”的善意账号;如果投诉方说别人侵权,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投诉方在蹭流量、让大家混淆”,否则平台不会支持。
这件事里,刘先生的公众号注册、使用都比投诉方的商标早,而且没有任何侵权的迹象,投诉方也没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大家会混淆,所以平台四次驳回投诉,既是遵守法律规定,也是在保护早就在合法使用名称的主体。

三、延伸解读:本案对自媒体、中小企业的3大法律启示

公众号“千问”被投诉的事,并不是个例。最近几年,很多自媒体、中小企业,都因为“名字和大企业商标撞名”被投诉。结合这件事和法院的实际裁判案例,给大家提三个实用的建议,帮大家避开商标纠纷的坑:

启示1:早用就是底气,证据一定要留好

对于自媒体、中小企业来说,要是没注册相关商标,但长期用一个名字,“早早就用”就是对抗后来商标权的核心底气。但要注意,想主张自己有“在先使用权”,必须留好证据,重点存三类:一是账号注册、改名的记录(比如公众号注册截图、后台改名的凭证);二是持续使用的痕迹(比如发布的文章、带名字水印的素材、用户反馈等);三是证明自己没有蹭流量的意图(比如自己的内容和对方的产品、服务没关系)。就像福建高院在相关案件中强调的,在先使用的证据越全,越容易打赢抗辩。

启示2:分清“侵权”和“合法使用”,别盲目恐慌

很多人一收到大企业的商标投诉,就慌了,赶紧改名。其实不用急,判断自己是不是侵权,就看三点:一是自己是不是比对方先用这个名字;二是自己有没有蹭对方流量、让大家混淆的行为;三是自己的业务和对方的是不是同类,会不会让大家认错。如果这三点都不满足,就算名字和对方商标一样或近似,也不算侵权,完全可以依法反驳。这件事里,刘先生的公众号和阿里的“千问”商标,属于不同的服务类型,不会让人混淆,这就是他不侵权的关键。

启示3:遭遇恶意投诉,要依法维权,别被动妥协

要是遇到大企业没有依据,反复投诉你,别一味妥协,可以分三步维权:第一步,把投诉记录、平台驳回的凭证都保存好,固定对方滥用权利的证据;第二步,主动发声明,说清楚自己早就在用这个名字,没有侵权;第三步,要是对方还不停止,就可以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滥用权利、公开道歉,必要时还能要求赔偿损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明确表示,会依法制止恶意滥用商标权的行为,保护正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业反思:商标保护与中小主体权益的平衡

这件事的核心争议,说到底就是: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中小主体的在先使用权益,两者要平衡。现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严格,《商标法》大修也明确了“强化保护、禁止滥用权利”的方向,但这种保护,保护的是“正当的权益”,不是“滥用权利”。
大企业有雄厚的资源和强大的维权能力,但行使商标权时,也要讲诚信,尊重别人早就在合法使用的权益,遇到名字争议,应该先协商、沟通,而不是靠反复投诉、高压施压,挤压中小企业和自媒体的生存空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相关通报中也说过,恶意注册商标、滥用商标权,不仅会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品牌发展。
对于自媒体、中小企业来说,也要增强商标合规意识:一方面,尽量早点注册自己的核心商标,从源头避免纠纷;另一方面,要是长期用一个名字,一定要留好“在先使用”的证据,遇到投诉时,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五、结语

公众号“千问”被投诉4次,却每次都被驳回,这件事给所有市场主体上了一堂通俗的商标合规课:商标权不是“霸权”,早就在合法使用的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大企业维权要有边界,滥用权利最终会被法律否定。
法律的本质是公平公正,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要保护在先使用主体的正当权益;既要打击恶意侵权,也要制止权利滥用。只有大家都坚守诚信,尊重别人的在先权利,才能形成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环境,让大企业和中小主体都能良性发展。
本文为法律分析与科普,不构成具体个案法律意见。如果遇到商标投诉、名称争议等问题,建议及时保存证据,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新浪财经、今晚报、津云新闻、中国法院网、微信开放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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