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355983A号“资生粥”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3044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珍享天赐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四川珍享天赐优选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355983A号“资生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资生粥”指定使用于第30类“粥;绿豆粥;米粥”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679320号“资生堂及图”、第13901658号“资生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甜食;粥;饺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