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483648号“向上农夫”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1804号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连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连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483648号“向上农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向上农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加奶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6364号“农夫”、第25243691号“农夫NONGFU”、第20011878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农夫”,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83648号“向上农夫”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