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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的法律依据和释义
作者:admin 时间:2024-03-20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第四十三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二、释义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按照特定方式进行组合构成的商标。

由于自然界中单一颜色种类极其有限,接受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申请可能会对某一颜色的使用造成垄断,妨碍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正常使用。因此,我国目前只接受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不接受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仅由颜色构成,不限定具体形状,保护对象是以特定方式使用的颜色组合本身。商标图样中呈现的形状并不是颜色组舍商标保护的对象。包含文字、图形等要素的指定颜色商标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在商品上使用时,可以用于商品的全部或部分,也可以用于商品包装的全部或部分;颜色组合商标在服务上使用时,可以用于服务所需载体,比如快递服务过程中的包装箱、运输T具或快递员的服装,或是服务场所的外部装饰和内部装潢等。

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需要通过长期或广泛的使用,与申请主体产生稳定联系,具备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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