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216321号“刘强西”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1332号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喜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喜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8216321号“刘强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刘强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果汁;水(饮料);乳清饮料;软饮料;能量饮料;含有水果干的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092415号“刘强东 LIUQIANGDONG”、第21478589号“刘强东 LIUQIANGDON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果汁;苏打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甚微,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姓名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216321号“刘强西”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