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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回力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4-22

第66939065号“回力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5393号

   

  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漯河市雅砻优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漯河市雅砻优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6939065号“回力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回力新”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068号“回力WARRIOR及图”商标、第791747号“回力”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服装;运动衣;游泳衣;帽;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胶鞋”商品上的“回力WARRIOR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39065号“回力新”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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