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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Z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4-29

第62356744号“Z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7867号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柬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柬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2356744号“Z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A”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运动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76976号“Z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儿童成衣”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形设计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56744号“ZA”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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