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508993号“欧冠亦木”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9991号
异议人:欧洲足球联盟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欧冠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洲足球联盟对被异议人江西欧冠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508993号“欧冠亦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冠亦木”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57129号“UEFA CHAMPIONS LEAGU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职业介绍所;人员招聘”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08993号“欧冠亦木”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