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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索居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5-16

第68953364号“索居亚”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2299号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涛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68953364号“索居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居亚”指定使用于第6类“铝;金属窗;金属制防昆虫纱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0839744号、第31345232号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环节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1206号“索菲亚”、第29791571A号“SUOFEIYA”、在先申请的第48320724号“索菲亚”、第48338415号“定制家·索菲亚”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铬矿石;钢带”、第11类“消毒设备;电暖器”、第20类“家具;餐具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68222号“索菲里”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建筑用金属附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87169号“索菲亚”、第25044749号“索菲亚及图”、第25479609号、第25479609A
号“索菲亚微装修”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格架;金属建筑材料;铝塑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部分的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53364号“索居亚”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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