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239915号“米家城市”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8957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羲和数字(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羲和数字(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7239915号“米家城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家城市”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动画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806108号、第62926807A号“米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幻灯片(照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米家城市”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米家”,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39915号“米家城市”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