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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抖喜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6-04

第68533317号“抖喜家”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6757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抖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抖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68533317号“抖喜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喜家”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969333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80117号、第52587304号、第53581422号“抖音”、第48077927号“抖音 DOU+”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第44类“动物养殖;园艺”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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