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986022号“迪卡欧”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3990号
异议人:李志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天隆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志鹏对被异议人吕天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8986022号“迪卡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卡欧”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沐浴露;洗面奶;洗发液;护发素;护肤用化妆剂;香水;美容面膜;化妆品;口红;牙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646353号、第67634076号“迪卡欧DIKAO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第5类“卫生巾;婴儿尿裤;空气净化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86022号“迪卡欧”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