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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宜佳家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6-18

第67500863号“宜佳家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1959号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宜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宜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第67500863号“宜佳家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佳家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11729号“宜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蜂蜜;蛋糕”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宜家”文字,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IKEA”商标及与之对应的中文“宜家”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宜家”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500863号“宜佳家品”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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