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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销售同类商品的包装盒上使用他人商标
作者:admin 时间: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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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为a商标的权利人,于2014年11月推出a脐橙品牌产品。原告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张某在其开设网店“张某包装”中的商品展示图、商品详情页等处突出使用“a”橙作为关键词,原告网购获取实物后比对显示: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外包装物上使用了原告的a商标标识,且外包装物外观与原告的a品牌脐橙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原告以被告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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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化解

沂源法院受理此案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移送函》,将案件相关违法行为的线索、证据作出移送,同时发出《委派函》,委托其对相关民事赔偿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在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下,A公司与张某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沂源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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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原告A公司于2014年注册“a”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a”商标已具备较高的市场美誉度,被告销售的纸盒突出使用“a”标识,攀附意图明显,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与此同时,原告推出的“a”橙品牌产品也已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提供者相联系,由此,应当认定A公司推出的“a”橙产品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此外,涉案侵权产品与原告“a”橙产品的外包装在颜色、图案、a标识及上扬的箭头等整体布局相似,细节上的差异部分不易为消费者注意,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从而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应认定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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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周纪虎 王丽萍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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