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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比亚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7-26

第69828024号“比亚邸”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7763号

  

  异议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金都拾光酒店有限公司
  异议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金都拾光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69828024号“比亚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比亚邸”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养老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178300A号“亚迪”商标、第3573015号“比亚迪”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养老院”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动车辆;汽车”商品上的“比亚迪”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28024号“比亚邸”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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