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如遭遇商标抢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商标异议或申请商标无效。笔者认为,维权时要讲究方法和方法,避免盲目维权。
笔者认为,盲目维权是指在提出商标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时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影响产品的质量等特性或者其根源或者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这两点是绝对条款,具有保护性。既然是抢注,那么双方品牌大概率是相似的。这样的维权策略不仅会导致被占用商标无效,而且维权商标的成功注册也很容易失败。而注册商标也可能面临很大的风险。
例如,某国外公司为了在中国推广其产品,对多个含有“NMN”的商标提出无效声明,声称“NMN”是化学物质的通用名称,并将“NMN”注册为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错误标识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在申请人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多个含有“NMN”的营养品、饮料、食品商标被宣告无效。有关部门认定,“NMN”是人体固有化学物质的英文缩写或同义词。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功能用途等特性产生误解的物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因此,该外国公司后续申请的多个含有“NMN”的商标,在注册审查、驳回审查等过程中,也被商标主管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予以驳回。
该公司已成立多年,其品牌“X宝X丹”家喻户晓,市场上恶意模仿者也不少。近年来,该公司开始就多个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出商标无效申请。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注册“X宝”商标很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成分、功能等产生误解。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涉案商标极易引起误解,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但此后,该公司申请含有“XXX宝XX丹”的商标,却被商标主管机关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驳回。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揭示了“商标战”的激烈程度,创新企业在运用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维权时应保持谨慎态度。权利人不得将个案视为独立案件,无视一致审查原则和自认事实对商标审查的影响,从而影响自身品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