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371634号“优衣行”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3714号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东莞市美廉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美廉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6371634号“优衣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衣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咨询;募集慈善基金;金融咨询;财政估算;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信托;典当”。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1号“优衣库”、第12821807号“优衣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裤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784587号“优衣库”、第64619341号“优衣库”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信息;艺术品估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71634号“优衣行”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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