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939938号“魏老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40318号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一禾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一禾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7939938号“魏老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魏老吉”指定使用于第5类“胶丸;中药材;药酒;中药成药;贴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0731号“王老吉及图”、第12518626号“王老吉WANGLAOJI”、第10481326号“王老吉 1828”、第4216773号“老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营养补充剂;净化剂;兽医用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于第32类商品上的“王老吉”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39938号“魏老吉”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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