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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欧耐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3-17

第68482135号“欧耐克”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9983号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欧耐克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欧耐克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8482135号“欧耐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耐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播放;互联网广播服务;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传输;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语音邮件服务;在线贺卡传送;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鞋;服装”商品上的第819470号“耐克”商标虽然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82135号“欧耐克”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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