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537739号“索菲曼”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1229号
异议人一: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钟庆一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清河县特斯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钟庆一对被异议人清河县特斯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2537739号“索菲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索菲曼”,指定使用于第11类“空调用过滤器;干燥器;运载工具用除霜器;空气过滤设备;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气体净化装置”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第30839744号“索菲亚SUOFEIYA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一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5783348号、第31010371号“索菲亚”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灯罩座;电炊具;烹饪用炉;电炉灶;燃气炉;冰箱;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过滤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文字构成亦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一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81656号、第30813944号“索菲曼”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化油器;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刀片(机器部件)”、第12类“汽车底盘;汽车保险杠;汽车刹车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37739号“索菲曼”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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