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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红牛公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2-28

第67963471号“红牛公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4460号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强
  委托代理人:欧瀚(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7963471号“红牛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红牛公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燕麦;自然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165240号“公牛”、第45704790号“GONE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灌木;未加工稻谷;装饰用干花”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63471号“红牛公”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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