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992386号“曾旺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5094号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小智精品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小智精品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992386号“曾旺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曾旺旺”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8832号、第10695290号、第31364231号“旺旺”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鞋、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糖果、糕点”商品上的“旺旺”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产品分属不同行业,且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92386号“曾旺旺”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