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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恒清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3-17

第67268216号“恒清祥”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2461号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桐乡市璟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桐乡市璟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268216号“恒清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清祥”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毛衣;服装;裤子;针织服装;羽绒服;开襟羊毛衫;大衣;外套;T恤衫”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1382号“恒源祥”商标、第6418000号“恒源祥REIGE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T恤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68216号“恒清祥”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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