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资商标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批授权机构
服务热线:0533-3178181
商标案例:“九牧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3-17

第66977202号“九牧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1897号

   

  异议人一: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红亮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红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6977202号“九牧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牧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木板条;纤维板;树脂复合板;木地板;大理石(建筑材料);石膏板;瓷砖;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材料”。   异议人一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987618号、第5461490号“九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石料;石膏;水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40191号“九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防水卷材”。双方商标均指定使用了“防水卷材”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九牧”,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九牧JOMO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若准予其注册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73928A号“九牧王JOE O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墓石;涂层(建筑材料);砖粘合料”。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77202号“九牧松”商标不予注册。

淄博商标申请就联系淄博商标事务所天资商标

淄博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 商标案件代理 版权登记 驰名商标认定咨询_淄博天资商标事务所淄博天资商标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批授权机构
商标业务范围:商标注册,商标案件,驰著名商标认定,版权,商标域名
监督服务电话:0533-3178181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中欧国际B座2202室
备案号:鲁ICP备1201469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