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874181号“亖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1132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智佳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智佳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5874181号“亖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亖米”指定使用在第9类“家用遥控器;电栅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75352A号“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钥匙(遥控装置);电栅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74181号“亖米”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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