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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宜家宜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3-06

第65654838号“宜家宜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4323号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千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千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5654838号“宜家宜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家宜味”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制餐桌用布”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82278号“宜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啤酒杯垫;纸桌布;卡纸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汉字“宜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54838号“宜家宜味”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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