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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海飞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3-18

第67738592号“海飞科”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8358号

   

  异议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飞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飞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738592号“海飞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飞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芯片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22360号、申请在先的第63423983号“飞科 FLYCO”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飞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字号存在一定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38592号“海飞科”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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