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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北田稻花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3-19

 

第58333752号“北田稻花香”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8184号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春谷园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春谷园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58333752号“北田稻花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田稻花香”指定使用于第30类“龟苓膏”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87035号、第1396938号、第1041188号“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差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33752号“北田稻花香”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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