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141570号“雪九雪”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6520号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69141570号“雪九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九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气泡水;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软饮料;能量饮料;绿豆饮料;植物饮料;无酒精碳酸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0022号、第3628283号“雪花”商标,第6390657号“雪花及图”商标,第65611933号“雪花九鲜”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的“雪花”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应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囤积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141570号“雪九雪”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