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814491号“探疆者”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0579号
	   
	  异议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渝军房车(重庆)有限公司
	  异议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渝军房车(重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6期《商标公告》第68814491号“探疆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探疆者”,指定使用于第22类“伪装网;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伪装罩;防水帆布;吊床;纺织品遮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3471号、第55632081号“探路者”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2类“网织物;伪装罩;防水帆布;吊床;纺织品遮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14491号“探疆者”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