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888683号“白米优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4647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奥美康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奥美康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6期《商标公告》第68888683号“白米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米优品”指定使用于第11类“龙头;坐便器;马桶座圈;浴室装置;地漏;淋浴隔间;浴霸;浴缸;水龙头;压力水箱”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459093号“小米有品”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供暖装置;龙头(管和管道用);浴室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88683号“白米优品”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