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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周广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5-28

第70480757号“周广福”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7789号

   

  异议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昌周广福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易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周广福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4期《商标公告》第70480757号“周广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广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盒;项链(首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62591号、第16441293号“周六福”商标,第7519198号、第47790204号“周六福ZHOU LIU F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珠宝首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第7519198号“周六福 ZHOU LIU FU”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其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80757号“周广福”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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