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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小米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8-23

第69949492号“小米狐”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6674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朴和(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朴和(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69949492号“小米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米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28211号、第64016498号、第69021716号“小米”、第54890620号“小米汽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便携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手提电话”商品上的“小米”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无密切关联,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49492号“小米狐”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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