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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一统庄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8-26

第70685248号“一统庄汇”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1873号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郭孝华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孝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0685248号“一统庄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统庄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546号“统一”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牛乳”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958016号“统一”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肉罐头”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方便面”商品上的“统一”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85248号“一统庄汇”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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