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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好丽怡 HAOLIY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9-14

第71286921号“好丽怡 HAOLIY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6708号

   

  异议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好丽怡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好丽怡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71286921号“好丽怡 HAOLI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丽怡 HAOLIYI”指定使用于第29类“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水果蜜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3413、第5157894号“好丽友”、第12046808号“好丽友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水果蜜饯;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用于“糖果;小甜饼”商品上的“好丽友”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86921号“好丽怡 HAOLIYI”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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