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办理质权登记事宜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方可以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个代理机构代理。
办理质权登记及有关事项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办理
1.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2.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委托的注册商标质押受理点办理。
3.到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4. 到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5.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6.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及承诺书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及承诺书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及承诺书
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及承诺书
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B.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C.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D.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登记注销承诺书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有受理权限的商标受理窗口或质权登记受理点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商标局。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和补发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遗失《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登记证申请,由商标局予以补发。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以上内容于2020年4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