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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认为飞机红线位置商标太过简单缺乏显著性
作者:admin 时间:2026-01-22

2025年2月5日,欧盟普通法院在一起位置商标注册案的判决(T-195/24)中明确,涉案标记过于简单,缺乏显著性。 

2022年,VistaJet公司申请将标志注册为欧盟位置商标,描述为“商标由银色机身上的水平红色条纹组成。该条纹从飞机机头延伸至机尾,位于机身中部、机翼上方。机身的渐变效果是为了表现银色反光表面。以虚线表示的部分不属于商标,仅用于展示商标的位置”。该商标申请注册的服务类别为第39类,包括“通过私人飞机进行航空运输”及“私人飞机包机服务”。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查员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该商标缺乏显著性。VistaJet公司上诉,也没有得到支持,遂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欧盟普通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从整体上看过于简单,不符合商标注册所需的最低程度的显著性。

法院首先指出,不管将商标归类为位置商标或其他类别,判断是否有显著性的标准都是一样的。但商标为由产品本身外观构成的三维商标时,消费者通常不会仅根据产品的外形来判断其商业来源。因此,与文字商标或与产品外观无关的图形商标相比,其他类别的商标(例如三维商标)不太容易被认为有显著性。上述针对三维商标形成的判例法同样适用于位置商标,尤其是在该位置商标与产品外观不可分割的情况下。 

法院认为,该商标由位于银色飞机机身侧面的红色条纹组成,只会被消费者视为一种简单的几何形状。根据现有判例法,如果标志过于简单,仅由基本几何图形(如圆形、线条、矩形或常规五边形)组成,它本身无法传达足以让消费者记住的信息。消费者不会将其视为商标,除非该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但本案申请人主张的是天生显著性。根据既有判例,尽管颜色能够引发一定的联想并唤起情感共鸣,但其本身缺乏传达具体信息的固有能力。在本案中,并无其他特征元素使标记有别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涉案红色线条无法发挥标识功能。红色本身具有高度可见性和吸引力,但主要用于装饰作用或吸引注意,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银色机身与航空行业传统上使用的白色并无明显区别,也不足以使标志具备显著性。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涉案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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