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830454号“搜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2970号
异议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旭州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旭州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0830454号“搜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搜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5852号“搜狐 SOHU.COM”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8类“传真传送;信息传送;电报通讯”等服务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象传输”服务上的“搜狐 SOHU.COM”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不具有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或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30454号“搜猢”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