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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迪卡隆DIKALO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8-29

第69155731号“迪卡隆DIKALO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0785号

   

  异议人:戴卡特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增城榜瑞贸易行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祺名堂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卡特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增城榜瑞贸易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69155731号“迪卡隆DIKA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卡隆DIKAL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去污剂;家用除水垢剂;清洁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49530号“迪卡侬”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剂;漂白剂(洗衣用);洗涤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155731号“迪卡隆DIKALONG”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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