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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9-04

第70667075号“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0544号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泉诗码速网络服装店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泉诗码速网络服装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0667075号“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帽;成品衣;领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2394号、第28634777号、第43840906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67075号“N”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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