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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华润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8-30

第71037371号“华润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8752号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杰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杰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7期《商标公告》第71037371号“华润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润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垫圈;角钉;金属螺丝;销(五金件);小五金器具;金属螺母;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钢箍;弹簧(金属制品);家具用金属附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51366号和第3152182号“华润”商标、第3842724号“华润万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垫圈;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关联企业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37371号“华润百”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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